7月8日,交通运输部部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修正案、《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标投标办法》

物价局明确西安市涉及出租车行业经营服务性收费

来源: http://news.hsw.cn     时间: 2008年07月22日 05:37:21


    

为了维护经营者的利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保持社会稳定,昨日西安市物价局进一步明确了西安市涉及出租汽车行业经营服务性收费有关问题。

西安市物价局规定,今后出租汽车内必须配备消防器材。由出租汽车经营者按照有关规定自行选购合格产品,相关部门不得强制指定地点购买。每辆出租汽车营运车辆还必须安装防劫网或110联网报警装置(GPS)。

出租汽车服务企业为经营出租汽车的个体工商户提供保险、理赔等代理服务的,应当订立服务合同,约定服务项目、服务费用和其他权利义务。在服务费用上双方出现不同意见时,由其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

西安市物价局规定,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对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的人员,应当在五日内向同级公安机关提供相关资料进行登记备案。登记备案不得收费。

西安市物价局还要求广大出租汽车经营者,认真组织出租汽车驾驶员进行业务培训、职业道德、交通安全和治安防范知识教育。其他相关部门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组织进行培训和教育,变相收费,加重出租汽车驾驶员负担。

  另外,闫良、长安、临潼、高陵、户县、周至、蓝田等区可以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明确本辖区涉及出租汽车行业经营服务性收费问题(阳光报 记者 高小雨)

   

(2008.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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